校园节能降耗巡查通报(第17期)

作者:发布时间:2025-03-24浏览次数:10

校园节能降耗巡查通报(第17期)

 

2025年3月20日22时,后勤服务中心对教学楼、行政楼、物理实验楼、综合实验楼、艺术楼、闵惠芬艺术中心等教学办公场所进行了节电节水巡查,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:

一、存在的问题

楼号

房间号

使用单位

相关情况

处理措施

累计被通报次数

1#教学楼

310、208、205、210、102、107

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

灯未关

征收惩罚性电费(300元)

6次

2#教学楼

108

体育学院

灯未关

征收惩罚性电费(100元)

9次

209

大屏幕未关

104、201

外国语学院

大屏幕未关

征收惩罚性电费(150元)

8次

109

灯未关

3#教学楼

504、507、501

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

灯未关

征收惩罚性电费(150元)

6次

401、306

数学与统计学院

灯未关

征收惩罚性电费(100元)

6次

4#教学楼

101

人工智能学院

灯未关

征收惩罚性电费(50元)

7次

2#综合实验楼

301

文学院

灯未关

征收惩罚性电费(50元)

4次

艺术楼

316

设计学院

灯未关

征收惩罚性电费(50元)

7次

 

二、相关说明

  1.自发布《校园节能降耗巡查通报》以来,各单位高度重视,积极配合工作,长明灯、长流水现象得到有效遏制,但我们在巡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。一是教室、学生宿舍长明灯现象比较普遍,学生离开宿舍后不关灯、教室下课后不关灯,造成极大的浪费。二是学生宿舍私拉乱扯电线、充电器不拔,存在安全隐患。三是部分单位公房长期闲置堆放杂物,但未断水断电,存在安全隐患。

  2.重申违规用水用电处罚措施:

  第六章第十七条规定,严禁用户私自改动供水供电管线和移动、调换学校统一安装的计量表具;严禁用户改造、损坏计量装置;严禁用户私自从室内往外为他人接电。违反以上规定者,除照价赔偿损失外,并处1000—5000元罚款,直至取消其用水用电资格。若造成火灾等安全用水用电事故,由违章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。

  第七章第十九条未办理接水接电手续或私自接水接电者,一经发现,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计费方式补缴3倍水电费。若发现私自改动计量表具的,按第十七条执行,并追究施工监管单位管理责任。

  第九章二十五条规定,凡在规定时间外,私自使用空调的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,并征收惩罚性电费(200元/次)。被通报三次(含)以上的单位将禁止使用空调一个供能季,拒绝整改的后勤服务中心有权拆除空调,并上报学校调查处理。第二十六条规定,对长明灯、长流水、用电设备不关机、用自来水洗车等现象进行通报,并对所在单位征收惩罚性水电费(50元/次)。被通报三次(含)以上的单位,后勤服务中心有权拆除有关用电用水设备,并上报学校调查处理。

  第二十七条规定,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办公用房、教学楼、实验室、仓库、机房、活动室、体育场馆、音乐厅、展览馆、消防控制室、地下车库等,如有违规用水用电的,一经查实,全校通报,立即断水断电,并按第二十五、二十六条处罚。

  3.学生工作部门、各学院务必加强安全用水用电宣传教育。教育引导学生离开宿舍必须关灯、拔掉充电器等电源,教育引导师生下课必须关掉教室所有电源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025年3月21日